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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行政区划组队参加经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确认备案或批准的当地五子棋竞赛可获得的参赛和奖励积分,如下:
1.根据每个县所辖的乡(镇)或直辖市每个街道所辖的社区参加比例不同,可以给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的参赛和奖励积分。
2.根据每座城市所辖的县或直辖市下属区所辖的街(镇)参加比例不同,可以给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的参赛和奖励积分。
3.根据每个省、自治区所辖城市或直辖市所辖区参加比例的不同,可以给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的参赛和奖励积分。
(四)积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符合智运会办赛精神的各级各类五子棋赛事,并将其中重点赛事通过申报列入全国五子棋竞赛体系,让更多的城市、县、乡(镇)等参与赛事活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本智运会周期全国五子棋单项赛事和主办经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确认备案或批准的当地五子棋赛事,根据赛事种类不同可获得相应的办赛和奖励积分。
(六)五子棋发展薄弱地区对五子棋项目开展有突破性进展的,经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确认的,可获相应奖励积分。
(七)积分与参赛名额的关系,如下:
1.凡在本智运周期积分截止清算时,积分达到预设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智运会运动员参赛名额不增不减;
2.积分低于预设标准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智运会运动员参赛名额,按缩减分值予以扣减参赛名额,最多扣减2个参赛名额;
3.积分超过预设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智运会运动员参赛名额,按增加分值予以增加参赛名额,最多增加2个参赛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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